什么是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分為國務院、省政府、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三級。
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包括:(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2)省會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新增建設用地。此類城市全國共有106個,我省有武漢、黃石、襄陽、荊州4個城市。
省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包括:(1)在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2)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如省發改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也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的審批權:在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審批。我省天門市、潛江市、仙桃市和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不具有農用地轉用審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