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林業局印發《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事業單位:
《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已經廳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0 年8 月24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高水平推進我省自然資源領域治理現代化,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完善我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強化“重要窗口”的使命擔當,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解決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實施意見》要求,整合職責組建隊伍、統籌配置執法力量、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厘清執法職責邊界、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強化執法技術支撐,確保在9 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伍整合組建工作,構建契合浙江實際、權責統一、協調高效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為全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提供“浙江樣本”。
二、工作內容
(一)整合自然資源執法職責。整合土地、礦政、規劃、海洋、林業和測繪等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責,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8)要求,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林業)部門原則上統一行使除納入統一目錄的10 項城鄉規劃、11項林業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外原已劃轉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事項,原則上繼續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各地可結合實際評估確定劃轉事項,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序報批。未實行海洋綜合行政執法的,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履行海洋資源違法查處職責,除非法占用海域、圍海填海等違法違規查處事項外,其他海上行政執法事項委托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對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森林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外,其他行政處罰事項由自然資源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指單設、與水利等其它部門綜合設置的)承擔。
(二)完成自然資源執法隊伍組建
1.組建市縣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加快做好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三定”規定編制、崗位設置、人員劃轉等工作。按照“一支隊伍、一個名稱”的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整合現有國土監察、林業執法等執法機構和人員,組建自然資源部門專業執法隊伍,統一更名為“XX 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現有參公編制和參公人員整體劃入,履行自然資源專業執法職責。設區市整合市、區兩級執法力量,原則上在市級設一個執法層級,行政管理相對獨立或是較偏遠的區可設置派出機構,也可實行以區為主的執法體制。
2.組建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按照“一鄉一所”工作格局合理設置自然資源所,確保自然資源基層管理力量全覆蓋。以原國土資源所為基礎整合自然資源領域的基層站所,組建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統一更名為“XX 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XX(鄉鎮或街道名)自然資源所”,作為縣(市、區)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原國土資源所參公編制和參公人員整體劃入,其他非參公事業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繼續承擔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的行政輔助工作。
3.理順自然資源執法管理體制。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增掛“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牌子,實行“局隊合一”管理體制,以自然資源部門的名義統一集中行使行政執法職責。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和執法隊伍建設的主體責任,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在現有職數內,各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可確定1 名副局長(副總督察)專門分管執法工作,其職務名稱為副局長(隊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派出機構負責人可由所在區局分管領導兼任。各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可確定局長或分管局長為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隊長。按照規定程序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市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可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等。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納入“基層治理四平臺”管理,其工作人員納入屬地鄉鎮(街道)日常管理。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鄉鎮(街道)對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4.統籌執法力量。各市縣要加強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伍力量建設,縣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的人員原則上“只增不減”,優先保證一線執法監管力量,逐步規范執法編制專編專用,可結合職責整合增加事業編制人員承擔行政執法輔助工作。林業領域有執法事項轉至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的市縣,應結合實際統籌配備森林公安轉隸后的林業執法力量。在浙東、浙北、浙西、浙南區域設立4 個行政執法技術支撐單位,作為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技術中心的分支機構,加強自然資源專業執法技術輔助力量。
(三)明確自然資源執法職責邊界
1.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權限。按照執法重心下沉要求,依法梳理評估現有執法事項,理清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權限,編制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統一指導目錄。全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統一指導目錄由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編制,市、縣(市)根據本地實際、綜合評估,編制當地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統一目錄,并報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備案。
2.明晰縣鄉兩級行政執法責任。厘清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與鄉鎮(街道)有關執法的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
3.厘清自然資源所工作職責。梳理自然資源所的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職責,制定《浙江省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主要工作職責指導目錄》。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轄區內自然資源所的主要工作職責,并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4.厘清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自然資源部門履行、已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鄉鎮(街道)承接的具體執法事項清單和有關職責邊界,強化監管責任。全面梳理海洋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編制省海洋委托事項統一指導目錄,厘清源頭管理、后續監管、末端執法界限,尚未實行海洋綜合行政執法的沿海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海上執法委托機制并明確職責邊界。
5.強化執法協同。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已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鄉鎮(街道)之間的執法協同,完善自然資源部門與住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林業等相關部門之間的不定期會商和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自然資源部門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的行刑銜接機制。
(四)推進自然資源所規范化建設
1.強化自然資源所制度建設。制定《浙江省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基本制度指導清單》,建立基本工作制度體系。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指導自然資源所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和程序,強化監督制約,完善獎懲機制。通過制度建設,推進自然資源所管理“四統一”,即統一窗口服務、統一辦事程序、統一財務管理、統一政務公開,進一步提升自然資源所的管理水平。
2.提升自然資源所服務水平。著力提高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落實分級培訓責任,創新培訓方式,擴大培訓覆蓋面。以“最多跑一次”為牽引,進一步梳理和優化辦事流程,推進政務公開,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推進“網上辦”“掌上辦”,讓群眾少跑腿、好辦事。
3.改善自然資源所工作條件。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類對待”原則,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改善自然資源所基礎設施,實現“五個有”,即有統一標識標牌、有固定辦公地點、有便民服務窗口、有文檔管理場所、有行政執法工具,保障自然資源所履行工作職責。
4.深化清廉自然資源所建設。堅持黨建引領,有條件的自然資源所要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保證組織活動正常開展。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持續抓好廉政教育、廉政提醒和廉政文化建設,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嚴格規范權力運行,深入查找廉政風險隱患,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著力推進清廉自然資源所建設,切實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五)創新自然資源執法監管方式
1.推進執法規范化標準化。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除專職從事人事、財務、文印等非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外,都應當按要求取得行政執法證。根據改革要求,依法依規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全面推進持證上崗,認真做好執法證件換證、申領等工作,確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持有執法證件率達到90%以上。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對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人員的管理。
3.加強執法裝備建設。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與財政等部門的對接,根據轄區面積、人員數量、地形地貌條件、執法案件查處及執法檢查工作量等地方實際情況,配備專業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護具等保障執法工作的相關裝備。
4.做好科技應用。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遙感監測、“國土調查云”“一張圖”“互聯網+”等信息化科技手段,發揮現代科技在執法監管工作中的作用。要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面應用“浙政釘·掌上執法”系統進行在線巡查和實地核查,實現“掌上執法”全覆蓋。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6 月10 日至7 月15 日)主要任務是宣傳發動、起草實施方案、座談部署等。
(二)組織實施階段(7 月16 日至9 月20 日)主要任務是指導調研、抓點推面,梳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專業執法、賦權鄉鎮執法的具體行政執法事項和職責邊界,編制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統一目錄、海洋委托事項指導目錄,完成市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掛牌等。具體時間節點如下:
1.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和自然資源所掛牌在8 月底前完成。
2.《全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統一指導目錄》《浙江省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主要工作職責指導目錄》等省級編制的目錄和清單在9 月5 日前編制完成。
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編制《市(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統一目錄》《市(縣)劃轉、委托事項部門職責清單》和《縣鄉執法責任清單》《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主要工作職責指導目錄》《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規范化清單》和《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基本制度指導清單》,原則上于9 月20 日前完成。
3.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于9 月20 日前全面完成職責整合、人員劃轉和隊伍組建工作。
(三)督導檢查階段(9 月21 日至10 月15 日)主要任務是開展現場督導檢查,查漏補缺。
(四)評估總結階段(10 月16 日至10 月30 日)主要任務是完成專項工作總結評估,向省委省政府作一專題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是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是深化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機構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三地一窗口”的使命擔當,把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作為近期重要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做好統籌謀劃,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編辦、財政、綜合執法等部門的溝通銜接,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實落細。
(二)強化督導考核。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完成情況列為省廳對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省廳將適時組織督導調研,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各市自然資源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對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指導,層層壓實責任。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銜接,將自然資源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行政執法智能應用、自然資源所規范化建設等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四)嚴明工作紀律。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正確處理好完善執法體制機制改革與當前工作的關系,切實做到改革和日常工作兩不誤、兩促進。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規定,嚴禁將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劃入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隊伍,嚴禁執法人員在編不在崗,確保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附件:浙自然資發〔2020〕17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林業局印發《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