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需要其他職能部門的審查意見作為前置條件?
問題名稱: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需要其他職能部門的審查意見作為前置條件?
規范答案: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環保等審批事項不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前置條件。涉及國家安全、軌道安全、文物保護、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的意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問題名稱: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需要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
規范答案:不需要。建設項目完成符合深度規定的報建文件,取得土地證明文件,即可向我局轄區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問題名稱:建設項目是否必須要先辦理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才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規范答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的要求,我市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方面進行了改革。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時一并進行設計方案審查,不再要求單獨辦理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建設項目完成符合深度規定的報建文件,取得土地證明文件,即可向我局轄區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