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2021年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的通知
有關行業單位、學會、協會:
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8〕11號)及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2021年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月22日
2021年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
為進一步完善和提高我省國土、測繪、海洋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理論水平,以及研究和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8〕11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粵人社規〔2019〕52號),結合自然資源行業實際,現制定并發布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
一、學習內容
(一)國土專業,主要內容為:
土地法律法規、生態文明建設與土地管理、土地開發、土地政策實施評估方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節約集約用地理論與實踐及最新政策、不動產登記及相關法律知識、自然資源確權理論、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的政策理論、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監督實施、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自然資源資產評估評價等。
(二)測繪專業,主要內容為:
測繪法律法規、測繪管理、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航測、遙感、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理信息安全、地圖內容審查、地圖內容安全審校、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有關規定、測繪質量保障體系建立與完善、測繪標準貫徹與執行、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操作與方法等。
(三)海洋專業(分海洋調查與監測、海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海洋保護等三個專業方向),主要內容為:
海洋法、海域海島管理法律法規、物理海洋學、海洋化學、環境海洋學、海洋地質學、海洋生物學、海洋生態學、海洋技術概論、海洋調查與觀測技術、海洋遙感應用技術、海洋管理概論、海洋管理技術、海岸帶綜合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經濟學、海洋資源學概論、海洋資源與利用、海洋資源勘探開發技術和裝備、海島生態環境調查與評價等。
(四)地質礦產專業,主要內容為:
地質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礦產資源管理及可持續發展、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業務知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與評價、礦產儲量評估知識、采礦工程、選礦技術、海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技術;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科學理論與應用技術、地質環境調查和監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新技術、地質調查與評價、地質勘查、地質找礦、物探、巖土工程勘察、測量、檢測新技術等。
二、學時要求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0〕321號)有關規定,2021年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時應不少于7天或42學時(一天按6學時計算,一天不足6學時的,按學時計算)。
三、學習形式
專業科目學習可采用培訓班、學術論壇、技術交流會、新理論講座、遠程教育等多種形式進行。
用人單位可按粵人社規〔2018〕11號要求,委托廣東省土地學會、廣東省測繪學會、廣東省遙感與地理信息學會、廣東省地質學會、廣東省海洋學會等具有相應專業培訓能力的機構開展,也可選擇其他合法正規的遠程教育平臺進行網絡學習。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還可按《意見》規定自主組織開展培訓。
四、有關要求
(一)施教機構要嚴格落實《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8〕1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2021年度繼續教育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培訓班次和教學內容,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培訓質量,嚴禁向個人強制收費。
(二)用人單位要切實發揮主體責任,積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自然資源廳舉辦的“自然資源大講堂”培訓活動,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及時認定學時,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三)專業技術人員要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培訓,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規定,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