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詳細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有關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為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推動地理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為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推動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相關單位從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數據更新、運行維護、應用推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是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社會提供各類在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推動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的政府網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由國家級節點、省級(兵團)節點、市縣級節點組成。
國家級節點是全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總樞紐,匯聚、整合全國各類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并為地方節點提供統一的基礎底圖、應用程序接口、目錄發布、用戶管理等功能與服務。
省級(兵團)節點、市縣級節點匯聚、整合本地區各類地理信息公共產品,逐級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國家級節點提供的相關功能與服務。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工作堅持全國統籌、分級負責、共建共享、協同服務、安全可控的原則。
五、自然資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擔全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國家級節點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應用推廣,以及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建設和更新維護。自然資源部國土衛星遙感應用中心負責國家級節點衛星影像資源的建設和更新維護。國家海洋信息中心負責國家級節點海洋地理信息資源的建設和更新維護。
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本級節點的建設、數據更新、運行維護和應用推廣。
六、“天地圖”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品牌標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簡稱為“天地圖”。
國家級節點命名為國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省級節點按照“省級行政區域全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規則命名,簡稱按照“天地圖·省級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則命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節點命名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簡稱為“天地圖·兵團”。
市縣級節點按照“市縣級行政區域全稱+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規則命名,簡稱按照“天地圖·市縣級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則命名。若市縣級節點簡稱與省級節點簡稱重名,則按照“天地圖·市縣級行政區域全稱”的規則命名。
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數據更新、運行維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內容主要有:
(一)在線服務數據集,包括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地理實體數據、地名地址數據、遙感影像數據、三維數據,以及與地理空間位置有關的、可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二)在線服務軟件系統,包括門戶網站系統、應用程序接口、在線服務基礎系統、目錄發布系統、用戶管理系統等;
(三)運行支撐環境,主要包括網絡接入系統、存儲備份系統、服務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相關配套系統等。
前款具體建設內容和要求,自然資源部將根據形勢發展、技術進步和用戶需求適時調整。
九、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嚴格遵守地圖管理相關規定,正確表示國家版圖,保證地圖不出現錯繪、漏繪、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問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行一體化建設模式,各級節點應當充分共享有關數據和軟件系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規定省級(兵團)節點、市縣級節點的具體分工和建設內容,上下聯動,集約整合,避免重復建設。
鼓勵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著力做好本行政區域范圍在線服務數據集的加工、整合與更新工作,并依托所在地省級(兵團)節點門戶網站提供在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部署在互聯網上的門戶網站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其中天地圖網站(www.tianditu.gov.cn)為總門戶。
有條件的地方可開發移動客戶端、小程序等,實現“一源多終端”服務集成,便于用戶使用。
十二、各地應當充分利用基礎測繪、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相關測繪地理信息重大工程或者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資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在線服務數據集。
鼓勵各地建立地理信息要素變化快速發現機制,豐富數據來源,及時在線聯動更新關鍵、重要信息,不斷提升地理信息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十三、各地應當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運行維護保障機制,明確運行維護單位,加強隊伍建設,確保本級節點長期穩定運行。
鼓勵創新運行維護保障模式,探索建立運行維護服務社會化機制。
十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作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渠道之一,負責專門集中向社會公開基礎地理信息、自然資源領域可進行空間可視化表達的專題地理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應當設置本級節點入口鏈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地理信息及其服務。
鼓勵各地建立健全自然資源領域以外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資源共享協調機制,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整合或者發布在線專題地理信息服務。
十五、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地理信息,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相關規定,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審查,不得公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確保內容真實、客觀、準確、安全。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或者更新數據涉及地圖的,應當依法履行地圖審核程序,確保符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和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十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在線服務實行無償使用制度,其中專業用戶需進行注冊。節點運維單位應當制定網站服務條款,明確免責情形。
對于大規模占用網站資源的使用行為,節點運行維護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確保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高效運行。
特殊情況需要采取前置服務的方式提供使用的,節點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報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十七、各地應當通過典型示范、媒體宣傳等方式,引導和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等用戶深層次應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各地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推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以及相關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務服務平臺等進行對接,在線共享各類地理信息數據與服務。
十八、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節點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政府網站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等制度規定,健全安全防護體系,采用安全可靠軟硬件產品,做好日常巡檢、監測預警、數據管理和備份工作,不定期組織開展本級節點風險評估,及時整改問題,化解安全風險。發現網絡安全攻擊事件,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報告并妥善應對。
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基于安全、隱私等理由,提出修改、刪除地理信息的需求,節點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向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處理。
十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應當積極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加強技術創新與集成,定期組織開展技術培訓與交流,會同地方節點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不斷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十、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下一級節點建設與應用情況開展綜合評估,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督促各地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應當會同地方節點運行維護單位加強運行監測,每季度向自然資源部上報全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運行情況。
二十一、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細則。自然資源部所屬有關單位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措施。
二十二、此前關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