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范(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范(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完善地圖管理政策,做好地圖管理工作,促進地圖市場繁榮發展,自然資源部組織對《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及《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補充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將編制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情況
《關于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的通知》(國測法字〔2003〕1號)和《關于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國測圖字〔2009〕2號)自2003年和2009年先后發布以來,作為編制和發布公開地圖和地圖產品的重要依據,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正確反映國家版圖,規范和提高地圖編制單位的地圖質量,加強地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地圖市場的繁榮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經過修訂分別于2017年和2016年施行,對地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6月18日,自然資源部和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自然資發〔2020〕95號),對精度要求進行調整,特別是將主要“按比例尺定密”調整為綜合考慮要素屬性、空間精度和范圍等確定秘密等級,并首次提出了“分要素管控”的原則,需要根據該規定對公開地圖相關內容的表示要求進行修改完善。
因此,在總結梳理《若干規定》《補充規定》印發以來十余年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傳播手段以及地圖新產品、新應用的發展情況,按照相關規定的新要求,調整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要求十分必要。
二、編制過程
修訂工作于2020年5月正式啟動,先后組織開展了座談調研、征求系統內意見、征求部門意見、專家論證等工作。其中,非正式征求在京有關出版單位、互聯網地圖服務和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企業的意見3次,征求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2次,征求軍方和有關部門意見2次,召開專家論證會2次,經修改完善形成《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范(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規范》共23條,主要包括中國、世界國界及行政區域界線、重要地區、重要地名等表示規定以及公開地圖上有關精度要求、不得表示的內容等。
具體如下:
一、二為基本原則;
三、四為中國國界線、行政區域界線的表示要求;
五為中國領土范圍的表示要求;
六至九為中國范圍內重要重嶼、重要行政地區的表示要求;
十為世界各國(地區)邊界及地名的表示要求;
十一為歸屬不明島嶼的表示要求;
十二為世界重要地區的表示要求;
十三至十五為地圖上地名的表示要求;
十六為地圖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表示要求;
十七為涉密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的原則要求;
十八為公開掛牌單位及公共服務設施的表示要求;
十九為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地圖上有關精度的表示要求;
二十、二十一為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地圖上不得表示內容的要求;
二十二為表現地為我國境內的遙感影像的表示要求;
二十三為補充說明。